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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疗案例】骨折久不愈合,结果竟是内固定钢板折断!医院赔23万余元!

2023-07-17| 发布者: 宜春生活网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正常情况下,骨折之后所做的钢板、钢钉内固定,或者单纯的髓内钉内固定,是不容易发生断裂的。但是,一旦钢...


正常情况下,骨折之后所做的钢板、钢钉内固定,或者单纯的髓内钉内固定,是不容易发生断裂的。但是,一旦钢板折断,后果是很严重的。

 

【案情简介】

2020年3月10日,常某因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,到A医院处就诊,A医院为其行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取髂骨植骨内固定术3月27日,常某出院。

2021年9月6日,为取出钢板,常某第二次到A医院处就医,拍片显示愈合欠佳。

2021年10月17日,因骨折处鼓包,常某于18日再次就医,拍片后发现内固定钢板折断,股骨远端骨质不连续。

 

 

【维权过程】

做个手术,结果出现了那么大的麻烦,常某十分气愤,于是便把医院诉至法院。

诉讼过程中,根据常某申请,法院委托a鉴定中心、b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。根据a鉴定中心鉴定意见,A医院在对常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,与常某内固定钢板断裂存在对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%;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,与常某因未能及时获得内置物更换,导致股骨远端二次骨折及目前骨不连存在因果关系,过错为该后果的主要原因,参与度为75%;常某因钢板折断而产生的误工期,以2021年10月18日至鉴定前1日2022年7月25日,281天为宜;常某因钢板断裂而产生的护理期,以2021年10月18日至鉴定前1日2022年7月25日,281日为宜;常某股骨干二次骨折,营养期以90日为宜。

根据b鉴定中心鉴定意见,常某左下肢损害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。

综合两份鉴定意见及实际情况,法院酌定A医院对常某因钢板断裂的损害后果承担50%的民事赔偿责任,对股骨远端二次骨折及目前骨不连的损害后果承担75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 

【司法裁判】

根据责任比例,法院作出了判决:

一、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常某经济损失234210.20元

二、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后续,A医院不服判决,向法院提起上诉。但二审期间,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,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【小律释法】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: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,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,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。但六十周岁以上的,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;七十五周岁以上的,按五年计算。

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,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,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。

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,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%,十级为10%,每级之间相差10%。

在本案中,常某左下肢损害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,所以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,伤残赔偿金按30%的比例计算。

 

【小贴士】

人体骨骼具有很强的再生和修复能力,一般经过3~6月后,都能长好。但也有少数病人不能如期长好,医学上称为骨折延迟愈合或骨折不愈合。

在日常生活中,如果骨折后长久不能愈合,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,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。以免拖成大问题,导致终生残疾。

案件引自裁判文书网,仅作法律常识学习交流使用!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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