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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偷鱼时跌落鱼塘溺亡,家属向塘主索赔50万,茂名法院判了

2022-10-20| 发布者: 宜春生活网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在汉语中有个词叫“匡扶正义”,而正义一词在我国汉语中则是指公正的道理,最早出自于《荀子·儒效》:不学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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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汉语中有个词叫“匡扶正义”,而正义一词在我国汉语中则是指公正的道理,最早出自于《荀子·儒效》:不学问,无正义,以富利为隆,是俗人者也。

历来,我国人喜欢讨论君子与小人的话题,君子一般是指品德高尚的人,即使不视钱财如粪土,但也懂得取之有道的道理,具有较高的学问。在《荀子·儒效》中,俗人即低俗之人,等同于一味追逐私利、无学问无正义之感的小人,如偷窃他人财物的盗窃者。

在现代法律中,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偷窃是有违道德、有违正义并且违反法律的行为,而一个人一旦丢了自己的道德底线,失去正义观念,事件的发展方向就难以控制了,盗窃的行为极有可能转化为抢劫,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,但法律应当是公平公正的。

今天就来讲讲发生在广东茂名的一桩索赔案,原告是死者李某的家属,他们站在原告席上义愤填膺,表示被告吴某某必须坐牢、必须赔偿,必须向他们谢罪。站在原告方的角度,李某盗窃的行为虽然不妥,但罪不至死,然而却丧失了生命,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悲愤,认定吴某某就是杀人凶手,要求法律给予严惩。

那么在该案中,吴某某又做了什么?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?

2016年,吴某某时年67岁,是广东茂名的一名养鱼户,就指望着养鱼能赚些钱,以改善自己的生活,所以也没少为鱼塘的事操心。这不,当发现时不时有偷鱼贼趁着夜黑风高出现在鱼塘时,吴某某不能忍了,便加大了巡塘的力度,每天晚上都要到鱼塘边巡逻几次,结果还就逮了个正着。

8月24日凌晨,李某、王某以及一名未成年人孙某三人组团去偷鱼,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,偷鱼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,即使被鱼塘主发现,鱼塘主也不太可能去报警,一条鱼才值多少钱,构不成犯罪,然而,他们偷鱼还真就摊上了大事。

被吴某某发现时,三人慌忙逃跑。李某慌不择路,跌入了水中,虽然这期间,吴某某发现了水中的李某,因此往水里丢了几块石头,还用树枝以阻止李某逃跑,但李某最终还是上了岸,并没有一直待在水里,吴某某也没有想法谋害李某的生命。

当时,吴某某抓住李某,大声质问他为什么偷鱼,还打算问出他的姓名,让他写下保证书。不过吴某某还没来得及问,李某的同伴王某看他被抓住,就朝吴某某推了一把,吴某某一个踉跄就跌入了水中,但出乎王某意料的是,李某还是没能因此逃脱,再次落水。

李某的水性不好,而且这一次不是落入浅水区,在水里一个劲地扑腾,看到吴某某朝岸边游去,便将吴某某当成了救命稻草,试图抓住吴某某,但吴某某觉得自己的身体被缠住了,下意识做出了推开的动作,上岸后拨打了报警电话。

在此次事件中,李某不幸丧失了自己的生命,无疑是一场悲剧。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,也不可因李某的死亡结果而忽视其违法行为,不过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在水里曾做出过推开李某的行为,虽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李某生命的故意,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在我国刑法中,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。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因此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了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,并赔偿死者家属41433元。另外,在本案中,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。

宣判后,吴某某、王某以及李某的家属都提起了上诉。李某的家属认为判得太轻、赔偿得太少了,一条人命就只值这些吗?王某则认为自己只偷了市场价仅为24元的鱼,怎么就成抢了?而且他推吴某某为的是让李某趁机逃跑,怎么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?

吴某某更是觉得冤,如果这些偷鱼贼不偷鱼,他能追他们吗?与李某一同跌入水中,那种情况下也得考虑他的实际年龄,他自身难保,根本无暇顾及其他,发觉有东西缠上他后便下意识地推开了,上岸后还缓了好一阵才大声呼救,拨打了报警电话,李某的死并非他造成的。

显然,在本案中,王某的法律意识浅薄,盗窃总价值为24元的鱼,可能构不成盗窃罪,但王某为抗拒抓捕对吴某某实施了推搡的暴力行为,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。在司法实践中,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、诈骗、抢夺行为,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,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,均可转化为抢劫罪。

从实际情况来看,王某、李某等人的盗窃行为败露后,如果不抗拒抓捕,结果极有可能是被批评教育一通,还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,构不成犯罪,李某也不可能因此丧命。吴某某追赶偷鱼贼,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,可认定为正当防卫,如果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那么吴某某的行为既构不成犯罪,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。

在该案中,最重要的一点其实还是在于:王某将吴某某连同李某推入水中后并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行为,以及吴某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,认为不能强求一个快70岁的老人在落水后还能保持足够的理智以及体力,将另一名男子救上岸,且吴某某对李某并没有实施阻扰其上岸的行为,上岸后进行了呼救,履行了救助的义务,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。

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,吴某无罪无责,无需承担赔偿,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。王某构成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择一重罪处罚,以抢劫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4年。

(注:本文人名均为化名,部分图片为网图;文章禁止转载、抄袭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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