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上最容易令人老的只有两样东西,那就是仇恨和情丝。情丝令人黯然销魂,仇恨却能让人绞痛入骨,至死方休。但“冤冤相报何时了”,如果没有宽恕之心,生命会被无休止的仇恨和报复所支配,最后将自己毁灭。北京房山的沈浪便是如此。 (涉及隐私,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,部分图片源自网络,仅配合叙事) 丧子之痛 沈浪是一个单亲妈妈,早年和丈夫离婚,一直和儿子相依为命。她将所有的爱和希望都寄托在儿子身上,只盼着儿子能健康快乐地长大。2005年儿子成成6岁,已经是个懂事的小朋友,平时乖巧不太爱说话,在小区里有固定的几个玩伴。 4月24日那天旁观,沈浪做好了饭菜,却发现平时早已回家的儿子一直不见踪影,就在小区里到处找,最后有居民说他看到几个小朋友在一处水井旁边玩,让她去那边问问。 水井旁边聚集了不少人,她怕成成出事,赶紧挤了进去,却看到了让她无法接受的一幕,她的成成面色惨白,浑身湿透,已经没有了呼吸,她抱着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吼,周围人也心有不忍,丧子之痛,是哪一个母亲都难以承受的。 经人提醒后,心神悲恸的沈浪才知道,自己儿子的身上满是伤痕,可能不是意外落水。沈浪赶紧报了警,经过走访调查,凶手就是同小区的13岁男孩张强。 张强是小区里的小霸王,总以欺凌弱小为乐,小区的孩子都怕了他。那天,张强一直挑衅成成,骂他是没爹的孩子,之后便一直说出污言秽语,还侮辱成成的人格,一向老实的成成忍无可忍,就和他起了争执,推搡起来。 张强仗着年龄和身高的优势,将成成打了一顿,后来还将他推到井里。强强被警察带走了,他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,当时《国刑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 张强当时还未满16岁,没有达到定罪的年龄,只能先送到少管所管教三年。因为未成年犯罪出现低龄化的特点,自去年起,《刑法》修正案(十一)通过,其中规定,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逼上绝路 沈浪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十分不满,而这种不满在张家人得意嚣张的态度下,渐渐变成了怨恨。法院判处张强一家赔偿沈浪15万元,这笔钱沈浪本打算用来厚葬儿子,可张家人迟迟不给,她上门索要,还被张强的父亲出言侮辱。 他们认为张强是被沈浪送进去的,所以一分钱也不给,也没有过一丝愧疚和悔意。这样的自私自利和张强如出一辙,也正是沈浪恨透了的。儿子在殡仪馆放了六个月还没钱下葬,每每看到成成的照片,想起张家人的嘴脸,她心里的恨意就愈发浓烈。 迫于无奈地她再次将张家人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尽快赔偿这15万元,如果一时不够,先给一部分也行。法院对沈浪的诉求表示支持,但判决书下来后,张家人仍是不肯出钱,口口声声没有钱,他们真的没钱吗? 据小区的住户称,张家家境并不差,家里有两套房,还有两辆车,张强的父亲曾在醉酒时说过,他是不会出这笔钱的。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3条有关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,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。 所以如果沈浪再次上诉申请强制执行,张家人就算变卖家产也要把这边钱给她,如果张家负隅顽抗,那就涉嫌违法犯罪了。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绝望复仇 失去唯一的精神寄托,她一直浑浑噩噩,张家人冷漠的态度让沈浪的最后一丝理智也崩塌了,她再也不想等下去,只想让张家人也尝尝失去至爱的痛苦。张家除了在少管所的张强,还有一个备受张家人宠爱的大女儿张萌。 她埋伏在张家楼下,一路跟随张萌上了公交车,将早已准备好的硫酸,泼到了张萌身上,造成了她全身烧伤面积达15%,脸部完全毁容,而沈浪也被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带走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,是指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沈浪因有自首情节,悔罪态度良好,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赔偿张萌一家36万元,以及当时受伤的无辜乘客12万余元,合计48.8万元。沈浪对此无异议。 可张家人一直不满,还提出上诉,要求判沈浪死刑。这也许就是当初沈浪在面对张强的的判决结果时的心情吧,冤冤相报,不过是让悲剧蔓延而已。 “死者已矣”活着的人才是希望,如果沈浪能一直走法律途径,拿到这笔钱安葬成成并不难。可仇恨彻底蒙蔽了她的眼睛,张家人的冷漠自私,拒不赔偿,是应该得到严惩,却不应以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。 (温馨提醒:尊重原创,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) 应变仪 http://www.sigmar.cn/ ![]() |